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计凤英。被执行人张德成。本院在执行计凤英与张德成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