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被执行人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芝与承德县西姆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四查两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