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13834号

深圳市巨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顾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巨信通科技有限公司,顾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3834号原告深圳市巨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下围园路口文浩商务大厦A208。法定代表人周星宇,总经理。被告顾春荣,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联想大厦,身份证号码321625197502231894。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巨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巨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巨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焕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