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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611号

涂见元与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涂见元,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涂见元。

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成,该××董事长。依据生效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63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申请人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申请人亦应按规定承担由个人缴纳的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宗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