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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恢16号

(2016)湘1221执恢16号阳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厚学,阳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胡厚学,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住怀化市。被执行人阳建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胡厚学与被执行人阳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阳建华开发的住房一套予以拍卖,所得拍卖款148000元,其中62600元抵本案执行款。尚欠32400元未执行到位,经查现被执行人阳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