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胡厚学,男,1958年7月7日出生,住怀化市。被执行人阳建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胡厚学与被执行人阳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将被执行人阳建华开发的住房一套予以拍卖,所得拍卖款148000元,其中62600元抵本案执行款。尚欠32400元未执行到位,经查现被执行人阳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