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菊,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1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孙大芬,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4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人孙国菊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孙大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大芬已经将申请执行的案款人民币4652.21元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