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808号申请人陈团辉,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崔银达,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陈团辉与被执行人崔银达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银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团辉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崔银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团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22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怀斌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理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