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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657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广西至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广西至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覃安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657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山二路14号。法定代表人许晟,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谌明明,该分行职员。被告广西至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城东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覃远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

法定代表人:黄正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覃安锋。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广西至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覃安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诉广西至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覃安锋,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82元,减半收取25841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永峰

人民陪审员  黄媛媛

人民陪审员  黎彦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苡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