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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505号

申请人江金发与被执行人魏世忠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金发,魏世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江金发,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魏世忠,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金发与被执行人魏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瓯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金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61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魏世忠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审 判 员  吴克平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