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183-3号
申请执行人:博翠荣,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号,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冉鹤,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3406021984121702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冉鹤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设置抵押,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相执字第01457号执行裁定,将该房产以九十万元交付给王春波抵偿债务,未有残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冉鹤名下的房产的查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且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晓宁
审判员 徐建民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