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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0183-3号

博翠荣、王号与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翠荣,王号,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0183-3号

申请执行人:博翠荣,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号,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冉鹤,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身份证号码3406021984121702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冉艺橡胶有限公司、冉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冉鹤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设置抵押,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相执字第01457号执行裁定,将该房产以九十万元交付给王春波抵偿债务,未有残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冉鹤名下的房产的查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且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晓宁

审判员  徐建民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