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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字第10903号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第10903号申请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李书成。被执行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刘铁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员审理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333.045675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