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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739号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739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9元,保全费265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