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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519号

申请人谢德和与被执行人建瓯光孝寺、周远亮、周岐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德和,建瓯光孝寺,周远亮,周岐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谢德和,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光孝寺,住所地建瓯市。被执行人周远亮,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周岐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德和与被执行人建瓯光孝寺、周远亮、周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瓯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仁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詹成德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管、土地、车管登记管理部门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审 判 员  吴克平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