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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86号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浪高、尤艳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浪高,尤艳梅,杭飞,高会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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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赵建敏,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薛浪高,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尤艳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杭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会萍,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浪高、尤艳梅、杭飞、高会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64���执行证书,权利人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利息款11237.81元及借款本金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本案执结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31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四被执行人或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