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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151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折瑞芳、姜凤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折瑞芳,姜凤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地址榆林市榆阳区。负责人刘霄。被执行人折瑞芳。被执行人姜凤宏,系折瑞芳之夫。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与折瑞芳、姜凤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4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折瑞芳、姜凤宏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钟楼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2140.72元及利息11093.48元,共计482330.3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130元。但被执行人折瑞芳、姜凤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