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5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负责人蔡占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志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陈红茹,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系郭志远之妻。被告李晓娟,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与被告郭志远、陈红茹、李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启国
审 判 员 张凯慧
人民陪审员 于海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