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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王汝英、宋协诚与被执行人宋国良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王汝英。申请执行人宋协诚。被执行人宋国良。申请执行人王汝英、宋协诚与被执行人宋国良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