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民初95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一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4日生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担负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6月4日生一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子女,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让互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一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桂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