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9164号
申请执行人:葛伟,
被执行人:颜小强,
被执行人:颜世大,
被执行人:颜小勇,葛伟申请颜小强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35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葛伟于2016-6-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9164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