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张再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余正祥,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再辉与被执行人余正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再辉医疗费2327.2元、误工费910元,共计3237.2元,在交强险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再辉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9300元及施救费1000元,共计10300元,由原告张再辉承担10300元的70%即7210元,由被告余正祥承担10300元的30%即30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正祥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正祥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张再辉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再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正祥长年外出下落不明,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再辉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余正祥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行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申请人张再辉自愿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夏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