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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147号

贾玉梅与任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玉梅,任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贾玉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任岩,,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贾玉梅与任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44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贾玉梅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79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因冻结时间较短,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