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4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晓红。
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男,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特6号
法定代表人:黄敬文。陈晓红申请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奔民初字第12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晓红于2016-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1413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