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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1617号

张艳飞与高明保、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飞,高明保,张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61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明保,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彩云,籍贯、、职业同上,系被告高明保前妻。本院执行的张艳飞与高保明、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6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保明、张彩云应向申请执行人张艳飞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5040元、执行费27300元。但被执行人高保明、张彩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