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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917号

李亮与温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亮,温在良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917号申请执行人李亮,男,汉族,记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城国际5号楼803室。被执行人温在良,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展旦召苏木。本院在执行李亮与温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3)达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树明

审 判 员  刘 燕助理

审判员  韩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立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