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503号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该厂厂长。被告刘振军,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镇刘井固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与被告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负担。
审判员 王秀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