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民初1503号

浚县王庄宏胜予制厂与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刘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503号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该厂厂长。被告刘振军,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镇刘井固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与被告刘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予制厂负担。

审判员  王秀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