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孟达放,男,1987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戴伟,男,1978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民政局。本院作出的(2014)郯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伟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荣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