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高春霞,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雷希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高春霞与雷希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59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高春霞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4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