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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70号

张明与纪永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纪永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纪永升,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张明与纪永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192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明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民币6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847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一套,因评估、拍卖该查封房产耗时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