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415号
申请执行人:丁秀芹,
被执行人:贺爱国,丁秀芹申请贺爱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4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秀芹于2016-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1415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