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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717号

何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借款47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80元,公告费650元。被执行人任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某某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规避执行,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骁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