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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0309号

L刘春兵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L刘春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309号

申请执行人:L刘春兵,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男,汉族,住所地滦南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利。刘春兵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4民初50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春兵于2016-7-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0309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