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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578号

王志元与白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元,白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元,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江,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神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志元申请执行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要求限期支付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391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790元。经查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江所有的房屋两套。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白江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白江以案外人张徐忠的名义参与投资的2亩建设用地所享有的全部投资权益。后查明,本案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白江所有的房屋一套系轮候查封,该房已被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执行的另案(2015)府执字第00480-1号(即郭金存申请执行白江、白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再无执行价值。本案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白江所有的房屋一套,因申请人不予接受,该房屋不宜处置,申请人王志元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