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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88号

杨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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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7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司法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规���执行,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