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7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司法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财产执行,且下落不明,规���执行,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