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安涛,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潮,系大众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鲁宁,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鹏程,系大众公司职工。本院执行的安涛与黄鹏程、黄潮、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7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鹏程、黄潮、鲁宁应向申请执行人安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820元(安涛负担94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3150元。但被执行人黄鹏程、黄潮、鲁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3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