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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154号

崔宝林与哈尔滨乐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宝林,哈尔滨乐鑫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崔宝林,男,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哈尔滨乐鑫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香坊区通郊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经理。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崔宝林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乐鑫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乐鑫劳务有限公司在万发粮库有工程款尚未结算正在办理结算手续,待此款结算后,偿还其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1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