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马随旗,农民。被执行人高志飞,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马随旗与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8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高志飞应向申请执行人马随旗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7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90元、执行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高志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9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