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861号原告刘元琼,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杨宗江,男,1983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琼与被告杨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琼以不能提供被告杨宗江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元琼交纳。
审判员 余志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