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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861号

刘元琼与被告杨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元琼,杨宗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861号原告刘元琼,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告杨宗江,男,1983年4月19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琼与被告杨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琼以不能提供被告杨宗江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元琼交纳。

审判员  余志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一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