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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340号

姚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兴良,王萍,姚海波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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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纪兴良,男,1952年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被执行人王萍,女,1968年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姚海波,男,1967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姚海波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海波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