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荣,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徐艳文,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忠,农民。关于王佳荣与徐艳文、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艳文、李建忠应向王佳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从2012年11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3230元。但徐艳文、李建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3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