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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137号

定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定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0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被执行人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边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支行和长城街支行有工资存款账户,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