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1306号原告牛辉,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徐虎国,无业。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李银生,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审理原告牛辉诉被告李银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辉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