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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1557号

胡世佳与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世佳,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胡世佳,系榆阳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公司董事张。本院执行的胡世佳与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胡世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40元、执行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