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0780号
申请执行人:廖少华,
申请执行人:廖小康,
申请执行人:冉长烛,
申请执行人:廖绍齐,
申请执行人:廖永权,
被执行人:曾建,廖少华等申请曾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4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少华、廖小康、冉长烛、廖绍齐、廖永权于2016-7-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0780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