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83执637号

申请人何益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益友,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何益友,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杨仁慧,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杨仁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益友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州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州闽光物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783执6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审 判 员  吴克平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