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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527号

彭强与田平、长沙天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强,田平,长沙天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彭强。被执行人田平。被执行人长沙天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彭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平、长沙天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平、长沙天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平、长沙天王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