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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恢第116号

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高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第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王晓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山,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

一、被告高山在2013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江苏富腾纺织有限公司194万元及利息(以194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高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山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益华

审判员  冯宝银

审判员  路 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