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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641、642号

谢瑞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谢印坤,谢瑞志,谢凡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641、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杜志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印坤,男,1966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被执行人谢瑞志,男,1987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被执行人谢凡凡,男,1989年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1013、10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王凤亮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瑞志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郑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