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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1972号

张怀世与郭挨胜、曹庆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怀世,郭挨胜,曹庆庆,刘挨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张怀世,农民。被执行人郭挨胜,个体户。被执行人曹庆庆,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挨怀,个体户。本院执行的张怀生与郭挨胜、曹庆庆、刘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挨胜、曹庆庆、刘挨怀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怀世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788元、执行费1170元。但被执行人郭挨胜、曹庆庆、刘挨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9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