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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胡世福、刘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胡世福,刘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南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城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姚强,系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世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瑞,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胡世福、刘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胡世福、刘瑞于2014年12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商南农商银行借款20000元及利息,剩余1950元及利息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还清(月利率及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世福、刘瑞未按期履行义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世福、刘瑞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胡世福、刘瑞已至商南农商银行将借款39500元及利息全部清结,并由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领取并出具结案证明。执行费492元由被执行人胡世福、刘瑞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夏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