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353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甲,
被执行人:孟某乙,孟某甲申请孟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奔民初字第10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甲于2016-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1353号案件本次终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习学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俊磊